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-铜陵市二中第二中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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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暂行规定

发布时间:2014-05-28 点击数: 字号:- 小 + 大【收藏】【打印文章】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,规范教师从教行为,树立良好师德形象,不断深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、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《铜陵市二中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 本规定所指教师,为全市在职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、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。

第三条  有偿补课”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,以学科教学为内容,在双休日、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进行的教学、辅导和受托代管并获取利益的行为。

第四条  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从事有偿补课:

    (一)招收中小学生在家中或在校内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(借)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;

    (二)利用职务之便,强制、诱导或暗示中小学生参加辅导的;

    (三)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活动的。

第五条  从事有偿补课的,结合《铜陵市二中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》,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:

    (一)教师从事有偿补课,情节较轻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,责令其书面检查,退回违规所得,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;情节较重的,调离教学一线岗位,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工作津贴,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,当年度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,且两年内不予工资晋级,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、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、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,获得特级教师、名教师等荣誉称号的,报请相关部门(单位)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;情节严重,影响恶劣的,还将按程序撤销其教师资格,直至予以解聘。

    (二)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补课的,除按本条第(一)款处理外,由主管部门(单位)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。

    (三)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,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。

    (四)凡从事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,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,并追究相关责任;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六条  各中小学校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。凡不认真落实本规定,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,导致本校教师存在有偿补课,一经查实,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,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;造成严重影响的,学校和校长年度目标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,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校长的领导责任;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,依法依纪给予处理。

(编辑:校长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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